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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8月4日星期三

犯賤何價

大法官包致金姪女因襲警被輕判的案件,被捧為城中熱話。有說是香港法治已死,法律淪落到單為權貴服務,也有說輿論為法治加壓,最終會破壞香港賴以成功的司法獨立精神。

一件普通案件,到底為甚麼會惹來社會發出這麼多的聲音?事件又是否如上所言,是法治已死的徵兆?苟如是,那是權貴殺死法治?還是輿論破壞法治?

法庭判決案件,是根據法律作出訟裁,而法律的制訂,是因應公義對所有受法律所規範的人帶來保障,故此才有所謂「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」的觀念產生,並且普遍被認同。

那麼,從法律彰顯公義的根本著眼,研究是次案件是否合乎公義,則應該可以輕易判別是非黑白。

要 從公義開始推論,首先要解決何謂正義的問題。撇開如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《倫理學》對自然正義的說法不談,就現代人文社會,或曰先進司法獨立國家或地區,都習慣把正義區別為「程序正義」(Due Process or Procedural Justice)與「實質正義」(Substantive Justice)。

兩者對正義的定義並無分別,分別只在於如何行使「正義」作判別對錯。若正義是目的,兩者可被視為非必然但充分的手段,而通過這些手段達致目的。

那麼,這裡又要先了解「實質正義」與「程序正義」所謂何事。

所謂「實質正義」,簡單地說是正義於事件上所顯示的終極狀態,或可簡單地了解為「善有善報、惡有惡報」。可是,要達到「實質正義」所描述的狀況,前設是獲得大量的資訊,以至能充分達到絲毫不倚的判斷。問題卻是,在每項需要用上正義判決的事件裡,我們並不一定可以做到,就好比「清官難審家庭事」一樣。透過法庭 裁決,同樣會出現剛述情況。故此,當要判斷正義,及行使因應正義判決的相關賞罰的時候,就會依「程序正義」的法則進行。

「程序正義」,就是因應我們無法斷言甚麼狀態才是符合正義的終極狀態產生。所以,我們都必須遵守某些公正的程序,凡是按照公正程序所產生的結果,就應該被視為正義的結果。
正因為「程序正義」乃是逼不得已的產物,故此它必須存在相當的普遍性,而盡量減低特殊性。當中的幾個基本原則必須遵守,即中立性,勸導性爭端以及解決。(欲知詳情,建議參閱美國學者戈爾丁的《法律哲學》)

說了那麼長的序言,那麼包致金姪女的襲警案,於行使正義為基的本子上,又該如何定奪?
首先,我們無須從「實質正義」入手去判定事件。因為,假如從「程序正義」的角度出發已經證明事件並非達到一個正義判決的話,便無謂在「權貴殺死法治,還是輿論破壞法治」的枝節上打滾。

「程序正義」的其一要點是中立性。所謂中立性,強調的是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;結果中不應該含糾紛解決者個人的利益,及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。另外,於解決原則下,糾紛解決者的中立性、程序的對等性、合理性、自治性、及時終結性、終結性、人道性都必須符合。

根據以上關於中立性的定義放到案件上,驟眼看去並無不妥。可是深入一些去研究,於「不應該含糾紛解決者個人的利益」這兩點之上,我們可看到一些端倪。

被 告人是包法官的姪女,那麼我們是否有權懷疑當審法官與包大人的關係?固然,這種質疑近乎無的放矢,蓋以這種邏輯無限伸延,這單案件將無法為任何法官作處 理。但是,亦因為包法官的緣故,懷疑雙方的關係,以致作出利益的聯想亦屬合理。故此,要解決公眾疑慮,一就是主審法官對市民公開交代,再不就是委任另一個 法官對事件作裁決。

再者,於解決原則下,是次案件判刑的合理性絕對受質疑。因為襲警本身屬嚴重罪行,象徵意義及實際情況乃是真正對法律作出挑戰。而且,根據過往的案例,單是第一次襲警的判刑,都可能較是次案例為高,更何況她已是三度被控襲警?

就以上兩點所見,足以證明是次案件的結果,已無法達到「程序正義」原則的要求,換句話說,判決結果並不正義。那麼,誰破壞香港的法治,不就已經明明白白了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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